近日
利辛县人民法院
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
【资料图】
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狩猎罪
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
宣告缓刑一年
经查,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狩猎证在利辛县某庄野地猎捕野生刺猬2只,使用渔笼的方式猎捕野生蟾蜍136只、青蛙12只。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涉案动物为中华蟾蜍136只、黑斑蛙12只、远东刺猬2只,均属于“国家三有保护动物”。根据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》,案发后存活的147只动物已放生野外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徐某某在未持有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,违反狩猎法规,擅自狩猎“国家三有保护动物”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非法买卖、饲养
野生保护动物
不仅会破坏生态平衡
还涉嫌违法
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!
来源:亳州中院
编辑:李梦祝
责编:左开勋 陈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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